原告吴**与被告甘泉县金*********、中国人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与被告甘泉县金*********(以下简称金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原告因公受伤产生的剩余医疗费7279.53元、住院伙食费60*14=840元、交通费20*14=280元、十级伤残赔偿金44713*20*10%=89426元、护理费107*30=3210元、营养费30*30=900元、误工费147*80元=11760元、鉴定费1860元,以上合计115555.53元。2.本案诉讼...(本文书还有27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