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苏某甲****(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上诉人南京某乙****(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23)苏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某甲公司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某乙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将某甲公司主张的《施工合同解除协议》附件(二)中所涉项目列为争议项处理,却将争议金额以附件(二)记载的为上限,对某甲公司提交的证据没有全面审查,所诉请求不予支持,属于事实未查清、认定明显不当。第一,在双方签订解除协议的时候,已经罗*了争议事项,该争议事项说明某甲公司在协商解约过程中,已经就某乙公司因解约、中途退场给某甲公司造成的损失要求据实结算。并且,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在该附件(二)的争议事项中签字确认,说明某乙公司已认可附件(二)所确定的项目,承认合同解除给某甲公司造成了各项损失,只是对损失金额仍存争议。第二,在解除协议中,双方在确定无争议项8387万元时,也一致同意暂按9000万元履行。同时双方约定,在60天内就某甲公司提出的争议事项进行协商解决。可见某乙公司认可争议事项存在,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否则不会在无争议事项确定的8387万元基础上,愿...(本文书还有235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