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陶**谎称可以将抚顺市项目承包给贾洪学(被害人),并冒用沈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和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明的名章与贾洪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扩大劳务承包合同》,以工程需要提前交纳工程质保金为由,骗取被害人贾洪学人民币25万元。
被告人陶**于2022年6月27日10时许被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抚顺市顺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说明,经查阅抚顺市顺城区发改局没有查到“新月城”项目相关审批文件的情况。
2.证人吴*波证言,证明被告人介绍给被害人由沈阳津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发的“新月城”项目并要求被害人提供25万元保证金;“新月城”项目并不存在。被告人并非沈阳津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本文书还有1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