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仰*与被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仰*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40200元(借款期间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7月31日的利息为6600元;逾期还款利息为33600元,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日起暂算至2024年11月30日,年利率按8.4%计算,之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7000元;以上暂共计:3572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3年2月15日,被告因企业临时周*所需资金,向原告借款300000元,...(本文书还有11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