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3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张**与岳**于2017年4月1日签订《房屋修建单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包工不包料,按实际完成的方量结算,单包价格为每平方米410元,竣工时间为2018年4月1日。合同签订后,张**组织施工,因岳**时常对房屋施工图进行变更而延误工期,且数次因岳**不能按照工程进度提供建材等材料造成停工待料,直到2018年11月前,张**才将岳**的房屋粉刷工作全部完工。按照双方的约定,岳**此时应当支付劳务费全部价款的95%,但岳**仅支付了238000元。目前,岳**已经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一年多了。原审法院认为张**请求劳务费所依据的是《四川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以下简称《测绘报告》),但原审法院以隐蔽工程和钢筋用量等无法确定而不予采信,故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原审法...(本文书还有13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