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某公司1(以下简称某某公司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原判决认定某某公司1供货中存在质量问题的数量不超过其供货总数的2.5%是错误的。一审鉴定中,鉴定机构对一盒半成品进行检测,合格率仅为82.2%,不合格率远超2.5%。某某公司*每次收货后都已在第一时间将产品质量问题告知某某公司1,某某公司1每次都仅要求寄回一点点样品,某某公司*也已经严格按照某某公司1的要求寄回不合格产品,原审认某某公司2未安排将不合格品寄回,没有征得某某公司1的同意单方处理废品,与事实不符。二、案涉《采购合同》第4条第2款第2项约定,经某某公司*判定为不合格的货物,可以要求某某公...(本文书还有20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