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没有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表示关于上诉请求提出的吴*医疗费多计算1000元的问题,根据核实,是上诉人方计算错误,对吴*医疗费上诉人不再主张。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审关于孙**护理费、误工费的认定是否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本文书还有8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