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盐池县孙*********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到庭参加诉讼(通过网络视频参加庭审),被告盐池县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汽车修理款33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拖车费300元和汽车维修费8620元(在西宁顺义达汽车维修店产生的修理费);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住宿费840元(在盐池县住宿);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1月10日,原告一家人驾驶道奇酷威汽车从山东省返还老家青海省。途经盐池县时,车速仅有60码。原告将该车辆驾驶至被告处修理,被告经再三确认,称该车大龙骨出现问题。经过修理...(本文书还有7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