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成都程睫********(以下简称程睫文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原粹********(以下简称原粹管理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9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睫文化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程睫文化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本案发回重审;2.二审诉讼费由原粹管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程睫文化公司非实际的侵权主体。2019年8月,案外人徐镇聪从向程睫文化公司借用公司资质材料,申请注册了案涉网站。2019年10月,案涉网站注册成功后,程睫文化公司发现该网站上所展示的设计案例并非其公司所创作,立即联系了徐镇聪要求其删除。徐镇聪承诺程睫文化公司尽快处理,直至原粹管理公司起诉,程睫文化公司才知道徐镇聪并未履行承诺,故本案实际侵权人为徐镇聪而非程睫文化公司;2.一审法院认定赔偿数额偏高应当予以降低。程睫文化公司仅对一组设计项目存在侵权行为,并非存在多个侵权行为,原粹管理公司对于一组设计项目的收费远远低于40万元。原粹管理公司并未举证说明程睫文化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其带来了严重后果,程睫文化公司也未在侵权期间与任何第三方签署过有关商业环境整合设计的项目,并未从侵权行为中获取经济收益。
原粹管理公司辩称:1.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涉案网站为程睫文化公司所有,程睫文化公司与徐镇聪系内部关系,不对外产生法律效力;2.关于判赔金额,程睫文化公司与原粹管理公司均是通过百度搜索进行推广,程睫文化公司利用原粹管理公司的案例制作网站,采取相同的营销模式,在百度搜索中,程睫文化公司排在第一位,直接影响原粹管理公司正常经营,一审法院判赔40万元应当属于合理。
原粹管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程睫文化公司赔偿原粹管理公司损失10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关...(本文书还有74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