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与被告王*、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保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及其诉讼代理人高*、被告王*、被告平安财保上海分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以下损失:医疗费2,826.24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4,500元、误工费124,137.90元、交通费39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律师费5,000元、车辆损失费3,800元、鉴定费2,850元,由被告平安财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被告王*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12日19时,被告王*驾驶牌号b3h7w5机动车沿沈杜公路林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沈杜公路苏召路东约300米处左转弯时,与驾驶电动车的原告相*。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负全部责任。因各方未就事故赔偿达成一致,故现诉至法...(本文书还有2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