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727480.74元;2.判令被告以借款本金1727480.74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起以年利率20%的标准计息至2020年8月19日,共计392521.45元;3.判令被告以借款本金1727480.74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以年利率15.4%的标准计息至借款付清止;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夏**与邝雄林合伙承包经营广西宜州东林矿业有限公司。2016年9月13日,原告与邝雄林及被告张**三方就退伙事宜签订了《三方协议》。协议约定,原告退伙,邝...(本文书还有19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