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张**及第三人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第三人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94021元;2.依法判令被告以1940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支付从2020年7月11日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20年6月10日,原告与被告就煤炭买卖事项达成合意,被告从微信发送电子版《煤炭买卖合同》给原告,原告收到后予以确认。合同约定:1.被告给原告供煤炭;2.签订本合同后原告支付15万元定金;供煤期限为2020年6月10日至2020年7月10日。原告于当天转...(本文书还有19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