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19日17时25分许,被告人赵*驾驶黑ahxx**号福田牌仓栅式货车在集贤县福利镇工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工人街与福东路路口处,在超越前方车辆时后驶回原来车道时,与路边同方向推行人力三轮车的被害人逄某文(男,殁年49周*)发生碰撞,逄某文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集贤县某某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当日,赵*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案发后,赵*支付赔偿款2万元。
另查明,黑ahxx**号货车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于某某财产********************,本案案发于保险期间内,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金18万元,医疗费1.8万元。被害人逄某文无妻子、子女,有同胞兄弟姐妹四人,分别是逄**、逄**、逄**、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到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26060.34元、死亡赔偿金700840元、丧葬费44117.5元...(本文书还有1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