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方*与被告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1.要求被告向**停止侵权行为,将放在原告杨**房屋中的物品全部搬离将房屋返还,并赔偿损失10000元;2.被告向**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临湘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临民初字第167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杨**和向**平分原源潭老食品站四合院内的房屋及土地,西边归杨**所有,东边归向**所有。调解书生效后,向**恶意将杨**的房门撬开,并将一些旧家具等物品堆放在房屋中,杨**多次要求向**将物品搬离,但向**拒不停止侵权行为。
被告向**辩称:房屋内的物品不是被告堆放的,应该是被告的父亲...(本文书还有10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