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西安市公*****(以下简称某分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穆**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喻**、孙**,被告某分局纪委书记张建平、委托代理人孙*、焦**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穆**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2年4月9日,被告某分局作出莲公(北院)不罚决字[2022]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第三人穆**不予行政处罚。
原告陈**诉称,2021年4月21日,第三人与其妻子及兄弟等人蓄意找事,在原告家通往街道的院内过道殴打原告,造成原告头发脱落、头皮挫伤,一名从此处经过的证人目睹该案发生。原告报警后,被告派警员到场处理,随后拨打120将原告拉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本文书还有39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