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23)甘0105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史**返还上诉人30万元,支付逾期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全部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将2015年5月28日史**向王**转账的5万元、王**于2015年8月12日向史**出具的6万元欠条、于2018年8月20日出具的保证书中载明的借款金额20万元认定为王**向史**借款共计31万元属事实认定错误。本案中,史**提交上述证据要求王**偿还借款36万元(仅有5万元的银行流水)。王*...(本文书还有3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