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王**、徐**、徐**、刘**、东光县祺*********(以下简称祺涵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6日、2021年12月6日分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王**、徐**(被告祺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刘**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王**、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刘**、祺涵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各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7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74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3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诉讼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请求利息内容为:利息以874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本文书还有42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