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酉************(以下简称兴农担保公司)诉被告凃**、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农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本息40119.1元;2.二被告支付原告担保费1800元;3.二被告支付违约金1500元;4.判令二被告以40119.1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支付原告从2019年12月27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5.判令二被告以40119.1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支付原告从2019年6月23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担保费用;6.二被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7.二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实现上述债权费用。事实及理由:2017年原告为被告贷款提供担保,签订了担保及反担保合同,合同约定了被告支付担保费、违约责任、罚息等权利义务。合同...(本文书还有20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