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于2023年5月17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212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期间的利息10414.5元(借款中21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按照支付宝借呗日利率0.05%支付利息,截止2022年9月8日共产生利息10414.5元);3.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因未按约定还款,导致原告产生的费用279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余*未作答辩。
查明的事实。
根据原告的诉讼主张和举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被告系同学关系。被告因资金周*困难,多次向原告借款。2017年5月8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款2000元。2020年3月19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3000元,后被告给原告发微信“收到了。谢谢老同桌”。2020年4月10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1600...(本文书还有2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