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汤*、上诉人唐**因与被上诉人许*、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2020)豫133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刘**,上诉人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上诉人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汤*上诉请求:1、上诉人不服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2020)豫1330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三项,请求被上诉人许*对被上诉人王**借上诉人汤*款项中的95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唐**对其与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同样的法律关系,许*理应对95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一审判决对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上诉人将现金借给王**后,王**是否还款或还款多少发生争议的,应由王**承担举证责任,一审判令由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错误。
许*辩称,1、上诉人汤*的上诉状中把许*列为原审被告,其并不是被上诉人的地位,但是上诉请求中要求许*对9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上诉人汤*进行确认许*在上诉当中具体的法律地位是什么。2、该95000元并非汤*在一审中诉请的款项,而是汤*与南阳直方大公司的业务往来,是汤*支付给公司的购车款,一审庭审中法官再三强调询问汤*在2015年之前是否有借款产生,汤*在庭审中的回答是没有,一切以庭审中提交的证据为准,所...(本文书还有60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