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一汽解放*********(以下简称大柴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辽02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l、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加班费,原告就加班时间仅提供了2021年4月至9月的钉钉打卡截图,未能提供该时段内被告通知加班或者原告申请加班的相关证据,且原告所在操作岗位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故该加班时间的证据并不充分,无法证实原告主张期间确为加班时间且原告对2021年4月之前的加班未能举证,故对于原告主张的加班时间本院无法确认”是错误的上诉人认为,关于加班费的举证上诉人已经在其员工权限范围内对钉钉考勤记录进行了举证,上诉人作为员工只能看到离职前半年的考勤记录,而单位一方有完整的后台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系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被上诉人行使管理权故法院关于对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应权衡双方的举证能力,合理的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上诉人已对加班事实的存在进行了初步举证即上诉人所掌握员工权限的半年的钉钉打卡记录...(本文书还有58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