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盐东兴********(以下简称东兴公司)与上诉人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各上诉人均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06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东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上诉人李**、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在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兴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东兴公司的全部一审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67439.52元货款未支付且应当支付正确,但认为李**、李**仅按投资比例承担偿还货款责任错误。一、李**、李**与金文娟作为股东,注销绍兴县立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天公司)系自行清算。清算时,三人向主管部门虚假陈述,在《公司注登记申请书》中称“已清理完毕”债权债务,在《绍兴县立天化工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中称公司“负债0元”“公司清算开始日的其他应付款余额为0元”“债务已经全部清偿完毕”。清算时,立天公司剩余财产为97164.67元,由三股东自行分配。二、三股东自行清算时“注销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股东金文娟、李**和李**按投资比例负责承担”的承诺,是其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一审据此判决,没有法律依据。三、三股东2010年2月注销公司时,是明知存在未偿还东兴公司债务的。2010年7月,东兴公司还收到李**、李**方一张出票日为2010年2月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三股东没有依据公司法规定,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如果三股东...(本文书还有60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