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72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女,1971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上诉人沈阳某管*****(以下简称某管业)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某******(以下简称某建材公司)、张**、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24)吉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管业上诉请求:撤销(2024)吉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某管业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张**、谭**于1994年登记结婚,于2011年7月1日设立某建材公司。张**、谭**并未提供财产各自单独所有的证据,那么某建材公司经营用的注册资本来源于共同共有的同一财产权,而某建材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夫妻二人享有,股权实质来源于共同共有的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应认定某建材...(本文书还有32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