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股份********诉被告陈*、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股份********的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股份********向本院提出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陈*、被告陈**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79232.6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3月3日欠付的利息为37033.68元、罚息为1435.55元,2023年3月3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二、依法判令被告陈*、被告陈**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查询费、邮寄费、公告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三、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陈*提供的位于贵阳市云岩区**路******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8日,被告1作为借款人、被告2作为共同债务人与原告签...(本文书还有41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