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连**因与被上诉人赣州金宁********(以下简称金宁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赣07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连**、被上诉人金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到庭参加本院组织的调查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连**上诉请求:1.判决继续履行双方于2019年9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2.判令金宁公司支付连**2019年8月17日至同年9月17日之间双倍工资5,073.8元;3.判令金宁公司支付连**2020年3月至2021年12月间待岗工资52,800元,并继续按月发放至安*连**工作之日止;4.判令金宁公司支付连**加班费和欠发工资21,730.2元;5.判令金宁公司为连**补缴2019年8月至2021年12月的。
第2页共12页。
社会保险,并依法继续按月缴纳;6.判令金宁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不当。1.2019年7月16日,连**入职金宁公司时招聘信息载明月工资2400元,缴纳社保(五险),若不要单位缴,则在2400元以外每月另发200元。2019年7月至9月间连**考勤在岗,因用人单位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应向连**支付双倍工资5,073.8元。2.依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三年,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合同第四条第一款之约定月工资2400元,也即日薪110.3元,试用期工资2200元。依此计算,金宁公司欠发连**工资、加班费合计21,730.2元。3.2020年2月29日,金宁公司对连**违法作出停薪待岗通知。2020年3月至今,连**一直在等待金宁公司安*工作,故连**有权要求金宁公司支付2020年3月至2021年12月待岗工资2400元...(本文书还有70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