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王**、被告中国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中国平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负次要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35913.9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日8时20分许,王**驾驶“豫p×××××”小型轿车,顺郸城县人民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艾美宾馆门口时,与同向行驶左转弯由王**驾驶的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王**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郸城县交警大队认定,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负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为此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本文书还有22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