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金**、刘*因与原审第三人大连良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2)辽02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金**上诉请求:1.撤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2)辽0204民初****号民事判决一、二、三项。2.判令刘*停止对金**的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样。3.判令刘*赔偿金**酒店住宿费7268元、就诊费888.29元、检测费600元,共计8756.29元。4.判令刘*赔偿金**鉴定费3000元、财产损失费2544.50元,共计5544.50元。5.判令刘*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金**系大连市沙河口区振工街**号缤都园**号楼**单元**层**号业主,刘**金**楼上**层**号业主,第三人大连良运**********小区物业服务单位。2021年7月5日,刘*开始装修其房屋,期间违反了大连市有关装修时间的规定,给金**造成了无法正常休息的情况,金**多次将这一情况反映到第三人处,希望第三人制止刘*的违法行为,但是没有效果。2021年7月15日,刘*砸坏了部分公共烟道,在公共烟道上凿开了两个排烟口,导致金**家*烟道裂缝漏气,造成大量有害气体直接进入金**家*厨房,严重影响了金**的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在金**多次强烈要求下,第三人派王*益等师傅*人到上诉人家*,拆除了排油烟机,用板块封堵了排烟...(本文书还有55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