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化二建******(以下简称中化二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煤湖北************(以下简称湖北地勘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2020)新40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化二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湖北地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化二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判令湖北地勘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鉴定程序不严谨,可能影响案涉工程造价鉴定结果的公平、公正。中化二建公司与发包方霍尔果斯富友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与本案密切关联,该案已进入鉴定程序。为避免两案针对同一鉴定事项得出不同的鉴定结果,本案鉴定机构应当到现场进行勘验后出具鉴定意见,以保持两案鉴定结果的公平、公正。2.本案鉴定评估费不应由中化二建公司承担。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湖北地勘公...(本文书还有33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