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给原告借款1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22年7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立即偿还给原告借款1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23年7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方因资金周*需要曾于2007年向原告方**。2022年1月1日,双方对借款进行结算,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载明:“...(本文书还有7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