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岛市********与被告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岛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王**,被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岛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河北省抚宁县某某合作社联合社与徐**于2014年5月28日签订的关于租赁某某再生资源日杂公司西库大院《租赁合同》及2014年6月28日签订的租赁某某再生资源日杂公司大门西旧库房《补充协议》,判令被告将某某再生资源日杂公司西库大院及某某再生资源日杂公司大门西旧库房返还给抚宁区某某合作社;2.判令被告给付抚宁区某某合作社2017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拖欠的租金款合计58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58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及自2023年7月1日起至其将案涉租赁物返还之日止期间占用费及相应利息(占用费参照2020年4月22日北京某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值咨询报告每年租金56.76万元支付,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3.相关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本文书还有50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