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辩称,一审法院认定国任财险河南公司赔偿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6033.5元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之规定,本案国任财险河南公司出具的交强险保单中明确显示无责赔付限额为20000元,虽然国任财险河南公司在本次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国任财险河南公司仍需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国任财险河南公司赔付16033.5元并未超过保单约定也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国任财险河南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保财险洛阳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寿财险洛阳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事故发生时,马*所乘坐的车辆与国任财险河南公司承保的车辆发生了接触性的实质碰撞,根据事故认定书可以看出国任财险河南公司承保的车辆是停靠在路边,并非是规划确定的停车场,故国任财险河南公司应该在交强险无责车辆赔付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武*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李**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陈**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鑫富运输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武*、李**、陈**、人保财险洛阳公司、人寿财险洛阳公司、鑫富运输公司、国任财险河南公司赔偿马*医疗费、伤残赔...(本文书还有5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