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郭**、原审第三人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被上诉人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刘*经本院合法伟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郭**赔偿张*房屋、其他物品损失50000元**房租9600元;2.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由郭**承担。事实和理由:郭**及第三人在第三人搬离时间、漏水次数、5000元赔偿范围等方面虚假陈述、前后不一、自相矛盾,刘*搬离不可能达三年。刘*赔的5000元,是张*与刘*就此前阳台暖气跑水及卫生间漏水造成损失的约定,刘*不认可北屋发生的漏水责任,本案不应追加刘*为第三人。张*本次起诉没有包含刘*赔偿的5000元,但一审法院在最终计算时却将此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酌定修复费过低,且未考虑张*的房租损失。
郭**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张*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郭**赔偿张*房屋损失、物品损失50000元**房屋其他部分损失10000元**房租9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郭**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张*系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甲**室登记的所有权人,郭**系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甲**室登记的所有权人,系上下楼邻居郭**于2013年对**室进行装修,后**室因暖气漏水等原因走水,现**室墙壁存在裂缝、水*、起皮等现象,厨房、门厅电路出现故障2020年11月18日,张*诉至一审法院,要求:1.郭**赔偿张*房屋损失及财物损失5.5万元(包括卫生间墙砖受损返修、各房间的受损屋顶与白墙面的返修、浸水电路的维修共计4万余元,受损的被褥200元、被损坏的商品货物15箱酒每箱900元、衣服损失);2.郭**承担张*因房屋返修无法居住期间的租房费用200...(本文书还有7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