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某某置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2,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2808.32元(后变更为8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告于2023年2月10日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某某规划永贤路东侧清潩河西路西侧**号楼**层**号,购房金额742942元。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3年12月31日向原告交房,但原告至起诉前才收到被告邮寄的《入伙通知书》,被告已构成逾期交房,双方对违约金协商补偿,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000元。
被告某某置业****辩称,一、案涉项目施工期间由于受到疫情防控影响及大气环保污染治理、恶劣天气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延误期限应当顺延。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出卖人因附件十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情形逾期交付,不承担违约...(本文书还有13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