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4)吉019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上诉请求:l.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朱**的原审诉讼请求。2.二审诉讼费由一审法院和某公司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存在严重程序违法,致使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性质为网络购物纠纷,原告通过“吉林电子法院”网上提交诉讼,并通过“云审app”网上开庭。庭审中某公司提交了一份故意修改的虚假的淘宝聊天记录证据,朱**于庭中辩解该证据为虚假的,一审法官表示需庭后双方各提交一份完整的证据,随即关闭“云审app”并进行闭庭。闭庭后朱**发现该“云审app”已无法正常登陆进行提交证据;朱**随即多次拨打16******303(一审法院通知我开庭的电话),但打不通;朱**通过在庭审中添加的书记员微信进行发送完整的证据,已发送,但未收到回复;朱**多次拨打诉讼服务热线0431-12368,均打不通;朱**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本文书还有44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