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广西武宣********(以下简称广誉公司)、霍*因与被申请人黄**及一审第三人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1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誉公司、霍*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被申请人黄**的陈述,案外人张**、石**的证言,前后矛盾,不应作为定案的证据。2.二审法院在没有相应银行流水、转账记录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依据9名证人的证言作为判断黄**资金投入数额的主要依据不当。所有的证人在一审中均未出庭,在二审中出庭作证不属于新证据。黄**提交的部分微信转账,不能证明是投入到采砂当中发生的损失。3.二审法院以现场勘查情况,佐证黄**存在出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黄**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损失,二审判决其赔偿...(本文书还有1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