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以下简称某乙公司)、陈**、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又根据原告申请,追加侯**、宋**、方**、高**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陈**、李**、侯**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在线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宋**、方**、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七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955234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4月开始向被告某乙公司供应油漆,原告与被告某乙公司于2017年7月5日签订《永志涂料购销合同》,合同第二条第3...(本文书还有36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