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与被告青岛市城********(以下简称城阳第二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城阳第二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文明奖6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2200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加班费15000元;4.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带薪年休假工资54835元;5.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防暑降温费5160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不服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城阳仲裁委)青城劳人仲案字(2021)第****号裁决书,仲裁裁决对于原告的入职时间、赔偿金数额的计算、奖金、加班费、年休假工资及防暑降温费存在认定事实、计算金额错误等问题一、原告是2008年11月10日入职,城阳仲裁委认定原告2012年3月1日入职错误,因为入职时间错误导致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大大缩短首先,从原告提交证据分析,原告自2008年11月10日至被告处工作,原告提交了工资条复印件(被告盖*),被告虽然否认真实性但是未提出有效否认意见另外,原告提交了2010年2月20日至2017年12月27日的银行交易流水,流水中显示的对手户名为城阳第二医院,发放工资的时间为15日左右,2010年2月至2012年3月的工资水平是每月600元(与2012年4月工资条后面备注2008年11月10日600元/月内容相对应),...(本文书还有58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