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宁滨河******(以下简称某某)与被告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被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支付供热费1916.2元,违约金760.8元,合计2677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自次年1月1日起按月1‰的标准计算至起诉状落款之日)。事实及理由:被告是东宁市东宁镇建国路检察院**号楼**单元**室产权人,被告拖欠2022年至2024年热费,每年958.1元,违约金760.8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仍未缴纳,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本院认为,本案系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原告虽与被告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作为供热单位事实上提供热力商品服务,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照相应热费标准支付供热费。被告杨**购买的房屋...(本文书还有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