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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贺**、中国平安*****************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湘860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3-05
  •  
  • 【案例概要】

    原告周**诉被告贺**、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险衡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颜**,被告贺**,被告平安财险衡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贺**赔偿原告损失722,858元;2.被告平安财险衡阳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赔偿清单:1.医疗费317,949元;2.营养费6,3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0元;4.后续治疗费126,000元;5.护理费504,00元;6.交通费3,780元;7.鉴定费5,200元;8.残疾赔偿金270,093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0元;10.部分护理依赖255,500元。

    被告贺**答辩称,保险公司称按照15%扣除非医保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交通事故合理有效的医疗费,限额内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平安财险衡阳支公司答辩称,1.事故发生后,为原告垫付了18,000元费用,应予以扣减。2.被保险人应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原件,证明事故发生时驾驶人具有驾驶资格,其车辆经年检合格,否则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商业险不...(本文书还有538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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