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六安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22)皖1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部分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所判结果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本文书还有9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