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鞍山市**********(以下简称力斌机械公司)与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杨*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3月25日裁定驳回。杨*不服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6日裁定驳回,维持原裁定。本院于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力斌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芮**,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力斌机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杨*给付货款11万元并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6.52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负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力斌机械公司是专业从事机械配件生产、销售的厂家。2019年11月12日与杨*签订《工矿产品销售合同》一份,约定杨*向力斌机械公司购买1200型撕碎机一台,价值15万元,交货期...(本文书还有19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