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4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84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利息。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3月左右经人介绍相识,系普通朋友被告自称在多地设有公司2015年6月9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被告数次以在沈阳有工程需要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共计848,000元,并口头承诺月利率4%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出具书面借条,并确认还款时间和利息金额,但被告总找各种理由拖延2019年5月1日,原告至被告家中催讨借款,被告以需要核对账目为由,拖延还款,至今被告仍未出具书面借款凭证,...(本文书还有21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