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邹**与上诉人贵州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马**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2021)黔02民初****号民事判决。邹**、某某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邹**的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原判决第二项和第三项,改判为:(一)增加判决某某公司立即支付邹**煤矿转让款483458元;(二)增加判决某某公司立即支付邹**2013年5月31日至2018年5月24日期间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某某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其中:2013年5月31日至2013年6月17日期间,以5891万元为基数;2013年9月30日至...(本文书还有130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