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金*、苏*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李*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金*、苏*向李*繁华欠款100000元。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金*、苏*承担。事实与理由:1.李*与苏**为多年好友,苏**因急需用钱向李*借款,2017年7月2日李*向苏**转款,李*与苏**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没有签订投资合同,没有约定投资期限、收益比例等,投资合同没有成立生效。金*、苏*提供的案外人韩*英的收条载明“待本项目创办公司后投资者签订正式合同”也可以证明没有达到投资条件,待项目创办公司后才建立投资关...(本文书还有1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