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信托****诉被告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卢明军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于2024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信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信托****(以下简称:某某信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欠款的本金299989.51元及相应的利息26800.00元、逾期罚息【截至2023年9月9日的逾期罚息23528.84元,2023年9月1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326789.51元为基数,按年**18%计算】;(以上金额暂合计为350318.3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7月25日,被告先后登录某某银行手机app,以点击勾选的方式签署了《贷款合同》,系统随后会将被告签署后的贷款合同自动发送至原告的消费...(本文书还有13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