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外,另查明:平临高速收到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日期为2021年5月10日截至2021年5月10日,平临高速应付利息1485万元,其于2021年3月24日已付利息350万元,下欠利息1135万元本院认为,平临高速未按照涉案《委托债权投资协议》约定向中原银行偿还借款本息,一审法院认定平临高速存在违约行为,中原银行主张借款提前到期的理由成立,判决平临高速偿还借款本息及太澳高速、盛润集团、盛润置业、郑*热电、李**、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1.关于平临高速应否支付复利、罚息问题。《委托债权投资协议》第二十三条融资方违约事项及责任第(三)项“委托债权投资到期(...(本文书还有1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