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孙**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2、依法将案外人徐福才追加为本案第三人承担责任;3、依法减少被上诉人的相关赔偿费用;4、撤回被上诉人的伤残鉴定结果;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及理由:一、上诉人驾驶的拖拉机在赫章县路段往上坡方向行驶,案外人徐福才堆砂于该路段自己家门口,由于受砂子影响,拖拉机打滑,拖拉机后退碰撞路边夏**家猪圈后导致夏**受伤,一审没有追加徐福才为被告承担责任错误。二、赫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向上诉人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并没有告知上诉人应当享受的权利和义务,且交通警察大队明知有障碍物的情况下,所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合法。三、一审法院工作人员说要双方在场情况下法院指定鉴定机构,且鉴定时上诉人并不在场,故对鉴定结果不认可。四、...(本文书还有4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