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酒**与被告赵**、第三人刘**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酒**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第三人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赵**不具有原告酒**股东资格;2.判令被告赵**协助酒**将其持有的10%股权变更登记至第三人刘**名下;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涉诉费用。事实及理由:2009年被告赵**将其持有的全国注册造价工程执业资格证书挂靠在原告公司,为避免年龄限制将其登记为原告公司股东,占股比例10%,原告逐年向被告支付挂证费用。被告并未实际出资,未参与公司设立章*签订、也未参与公司经营及分红。2020年开始,原告公司多次告知被告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被告均置之不理,也无实缴出资成为原告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赵**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第三...(本文书还有22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