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褚**与被告上海申通********(以下简称申通公司)、上海市徐*******(以下简称徐汇市政所)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2月7日立案。因马**、褚**、柏**、褚**、褚**与本案审理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上述人员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褚**、第三人马**、原告和其余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暨第三人褚**,被告申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乐**,被告徐汇市政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原告代表史新英户与被告申通公司、徐汇市政所签订的沪存车场(2003)拆协字第****号《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适用居住房屋货币补偿和易地新建房屋)》(以下简称被诉补偿安置协议)无效。事实和理由:2003年原告户居住的本市长春村褚家湾66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被拆迁,原告于2003年4月28日...(本文书还有39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