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赵**偿还借款327,661元,以327,661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4日起按年利率4.6%计算借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要求赵**负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24日前,赵**因工程周*向韩**借款,截止到2019年10月24日尚欠韩**借款343,661元未还清。双方就该笔借款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赵**按期向韩**还款,如不能按期偿还,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借款利息。此后赵**分4次偿还了韩**16,000元后,再也没有履行约定。韩**依据《还款协议书》的约定,就未还款部分提起诉讼,要求赵**偿还...(本文书还有2010字未显示)